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67號原告 林正彪 被告 劉福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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