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