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上訴人誠品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蓋用上訴人公司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人之公司章,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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