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智祥
1樓兼訴訟代理人 徐智雄
之7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秀治黃火土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詹佳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