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智祥
1樓兼訴訟代理人 徐智雄
之7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秀治 、 黃火土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