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3號
107年度聲字第693號107年度聲字第694號抗告人 劉泓志 即聲明人(受刑人配偶)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等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3、693、6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及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劉泓志、楊岫涓不服檢察官對楊岫涓詐欺罪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83、693、694號裁定駁回,核屬第二審法院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猶對之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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