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2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于婕 (原名: 王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于婕即王惠芬(下稱相對人)於92年0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3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9.99,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04月23日後即未再予履約,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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