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陳惠如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