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71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苗簡字第7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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