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公同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139號聲請人 范謝細垣
范鳳娥 范明松 相對人 范明龍
范明城 范鳳英 劉招治 范智誠 范岷豐 范岱玲 范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公同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及其上468建號建物予以分割,惟上開土地及建物坐落新北市,核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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