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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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玉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玉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玉芬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64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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