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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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原告 蘇峻霆 被告 黃淯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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