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代號AV000-H11219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2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旻穎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