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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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5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危震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彌陀辦公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26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364號),判決如下:
主 文危震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危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持有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查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2包、愷他命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4738、833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7至113、115至123頁),而被告因持有該扣案物而違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依上開說明,該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另查扣之裝毒品之殘渣袋2包,因與其內之微量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認係違禁物,併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桑婕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045公克、驗後淨重1.254公克。2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2】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150公克、驗後淨重2.651公克。3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3】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266公克、驗後淨重2.358公克。4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7】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085公克、驗後淨重2.635公克。5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8】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284公克、驗後淨重2.518公克。6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9】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104公克、驗後淨重2.624公克。7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0】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191公克、驗後淨重2.914公克。8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4】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408公克、驗後淨重2.636公克。9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5】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325公克、驗後淨重2.655公克。10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6】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191公克、驗後淨重2.806公克。11毒品咖啡包(DIOR字樣)【編號2-1】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097公克、驗後淨重2.453公克。12毒品咖啡包(DIOR字樣)【編號2-3】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066公克、驗後淨重2.443公克。13愷他命【編號3-1】1包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純值淨重約2.132公克、驗後淨重2.599公克。14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4】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261公克、驗後淨重2.630公克。15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5】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329公克、驗後淨重2.498公克。16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6】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370公克、驗後淨重2.664公克。17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1】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395公克、驗後淨重2.451公克。18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2】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271公克、驗後淨重2.577公克。19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3】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212公克、驗後淨重2.808公克。20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7】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236公克、驗後淨重2.803公克。21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8】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172公克、驗後淨重2.418公克。22毒品咖啡包(STARFUCKS字樣)【編號1-19】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314公克、驗後淨重2.457公克。23毒品咖啡包(DIOR字樣)【編號2-2】1包沖泡飲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純值淨重約0.186公克、驗後淨重2.170公克。24毒品咖啡包殘渣袋(蠟筆小新圖案)【編號4-1】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毛重0.760公克。25毒品咖啡包殘渣袋(STARFUCKS字樣)【編號4-2】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驗前毛重1.174公克。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262號被告危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危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及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超越法定標準即純質淨重5公克之數量,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9日晚間11時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萬象舞廳附近巷弄,向身份不詳、綽號「 阿宏 」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購買毒品咖啡包24包及愷他命1罐,並隨身攜帶或放置於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非法持有之。後危震於同月12日凌晨1時32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成功路與忠義路口時,為警發覺上開車輛車主為治安顧慮協尋人口而進行攔查,並在上開車輛副駕駛座發現毒品咖啡包殘渣袋,取得危震同意後對上開車輛進行搜索,扣得毒品咖啡包22包(檢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約4.958公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包及愷他命1罐(檢驗前愷他命純質淨重約2.132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危震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尿液採驗同意書、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各1份、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2份、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0份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而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2包及愷他命1罐,均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包檢出愷他命而無法完全與之析離,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同法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然扣案物品均未檢驗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前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檢察官桑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洪聖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