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謝明東 相對人即失蹤人 謝明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明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謝明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於74年間受僱於高雄區三才貳號漁船為船員,於74年12月1日隨該船由高雄出境,航往澳洲公海作業,於75年3月20日在南緯11度40分、東經120度40分處返航途中落海失蹤,前經聲請人之母 謝林玉蘭 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案失蹤,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0年,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12月27日以105年度亡字第12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1日,並將報紙送至本院備查,而該通知業於106年1月10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南投派出所而合法送達聲請人(查本院前命聲請人補正文件之通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南投派出所後,聲請人有依通知補正文件,足見聲請人確實居住於住所地),惟聲請人迄今未依前開通知將該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新聞紙並送至本院。經本院書記官於106年2月22日上午、下午及106年3月6日多次以電話聯繫聲請人,聲請人均無接聽,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聲請人顯未於法院所定期限內將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新聞紙,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聲請人已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其據此聲請本件死亡宣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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