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501號債權人 李有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東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民法第203條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吳東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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