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6日至同月22日所犯違反商標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1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7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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