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1號
原告 陳冠維
原告與被告 張絖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均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1號
原告 陳冠維
原告與被告 張絖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