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1號

原告 陳冠維

原告與被告 張絖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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