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2號
原告 張桂鳳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淑慧 發支付命令(本
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