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按月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