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固然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犯行,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同條例第4條第3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7年12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2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正偉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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