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馬培基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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