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庚○○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被告戊○○、 楊清和 各
負擔百分之二」,應更正為「被告戊○○、己○○各負擔百分之
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