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92號
原   告  呂玉雪
訴訟代理人  呂秀珠
被   告  莊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一:(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
出廠後第5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零件殘價:6,915元÷(5+1)=1,15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附註二: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6,0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153元=7,15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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