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29號聲請人 呂宗義 關係人即受選任人 楊朝淵 律師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天 (亡)生前最後住所:(改制前)桃園縣○○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 張振發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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