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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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倉民 即偉民企業社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