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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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志華 即 昊實 居家裝潢社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蕭景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