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照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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