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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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02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筍 (即 許書哲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書哲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蘇鈺雯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3 年度 投小 字第 102 號裁定(113.03.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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