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50號
原告 管春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韓智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奇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