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6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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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607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婉諭

被告 賴世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59元,及其中新臺幣68,526元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許國興 ,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闕源龍,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35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簽訂買賣契約購買冷氣機,分期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38,000元,約定由原告向訴外人支付總價金後,由被告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止,每月1期,分50期攤還,每期應付款項2,760元,詎被告繳納至25期後即未繼續繳款,幾經催討仍未還款,至112年11月10日止,尚積欠分期款項本金68,526元及遲延費用1,733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259元,及其中68,526元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購物分期申請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25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加以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述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惟違約金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49年台上字第807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就本件債權既已向被告收取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若再加計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則其收取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已逾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之上限,足見被告因違約所負擔之賠償責任顯然過高,有規避民法法定利率上限之虞;另本院審酌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遲延收取款項除受有利息損失外,更有何其他之損害,是本院認違約金應酌減至0元,方屬公允。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0,259元,及其中68,526元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第436條之19、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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