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再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張筱琪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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