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楊福金 被告 許永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張淑美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