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9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 何玲蓉
張思敬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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