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016號債權人輝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日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陳報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26,721,07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計酬方式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三、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鼎成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帳款明細表所示,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