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018號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柏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交易往來明細表或帳務查詢資料。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