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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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