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告日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棟國 被告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合約書第15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25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