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張正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8萬5,3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3萬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