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唯澤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