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庭寬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庭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庭寬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確定;上開各罪於105年3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