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抗告人即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甲○○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抗告人即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甲○○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