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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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425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
  籍謄本及民事準備書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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