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2號
原   告 宸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48,40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2,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民事準備書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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