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姿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陳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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