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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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0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