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嫌,依被告之自白、火災原因報告書、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統一發票等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6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6年9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