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釆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總額19,119.9元,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96年8月20日賣出匯率1:32.94計算,折合新台幣為629,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