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