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6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