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0元×面積68.51平方公尺=4,453,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璧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